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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江山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山市瑞申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江山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山市瑞申机械有限公司,浙江齐星化工有限公司,姜勇燕,郭赟,童均发,王丽花,姜益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64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山市虎山街道城南虎山一街56号。法定代表人计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文涛,男,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江山市。被执行人江山市瑞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经济开发区江东区兴工北路30号。法定代表人姜勇燕,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浙江齐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经济开发区江东区兴工二路22号。法定代表人童均发,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姜勇燕,男,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被执行人郭赟,女,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被执行人童均发,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被执行人王丽花,女,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西市。被执行人姜益民,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山市瑞申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申公司”)、浙江齐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星化工”)、姜勇燕、郭赟、姜益民、童均发、王丽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3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浙江江山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瑞申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利息包括罚息,计算至2016年8月3日止的利息为229310.12元,此后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4.445%计算),齐星化工、姜勇燕、郭赟、姜益民、童均发、王丽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以下事实:瑞申公司所有位于江山市兴工北路30号、30-1号、30-2号、30-3号、30-4号工业厂房,享有对江山市上余镇兴工北路30号的工业用地使用权,上述财产均在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置了抵押贷款,债权金额1200万元。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也在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设置了贷款贷款,债权金额为200万元。2017年8月28日-29日本院另案中已对上述资产予以第一次拍卖,起拍价1289.72万元,但无人买受而流拍,根据目前市场行情,很有可能上述财产处置完毕也无法清偿全部的抵押债权。本院已在(2015)衢江执民字第2788、3255号案件处置了齐星化工所有的位于江山市上余兴工二路22、22-3、22-6、22-7、22-8、22-9、22-10、22-11、22-12号房屋和江国用(2012)第102-16126、29438号的土地使用权(面积6365.31㎡)以及机械设备,但上述资产经本院拍卖、变卖均因无人买受而流拍,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裁定交付给抵押权人江山鑫隆化工有限公司抵偿债务,但尚未清偿全部的借款债务。姜勇燕、郭赟共同共有位于衢州市衢江区航民望江园1号房地产,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设置抵押贷款,目前该财产已由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处置中。另查明被执行人童均发名下登记有浙H×××××别克车,因被执行人童均发涉案执行较多,已被另案查封,但并未实际扣押。此外,经本院查询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车辆、存款、工商信息,上述被执行人名下均仅有百余元存款,未发现各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明的事实及财产查明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未提出异议,其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瑞申公司、齐星化工、姜勇燕、郭赟、姜益民、童均发、王丽花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81执6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瑞申公司、齐星化工、姜勇燕、郭赟、姜益民、童均发、王丽花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海林审 判 员  徐善法代理审判员  邱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陆敏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