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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2执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范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XX,张XX,于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2执942号申请执行人:范XX,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无业,群众。被执行人:张XX,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于XX,女,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XX与被执行人张XX、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智勇人民陪审员  马华民人民陪审员  高 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司墨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