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3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宋富强、焦海龙财产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宋富强,焦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3执402号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宋富强,男,汉族,1994年12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焦海龙,男,汉族,1999年3月15日出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宋富强、焦海龙财产刑一案,依据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刑初65号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现该案焦海龙已交付罚金完,宋富强暂无能力交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刑初6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业人民陪审员 :韩凤英人民陪审员 :高鸿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庆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