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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执恢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忠义、山显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义,山显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2执恢151号申请执行人:王忠义,男性,1971年3月16日出生,住济宁市嘉祥县。被执行人:山显雨,男性,1989年6月5日出生,住济宁市嘉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忠义与被执行人山显雨、嘉祥县嘉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812执恢1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玉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广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