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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4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原告邵金富与被告南京地恒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金富,南京地恒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4731号原告:邵金富,男,1955年3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亮,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地恒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瓜埠镇柳庄路1号1105室。法定代表人:余家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桃,江苏恒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章霞,江苏恒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邵金富与被告南京地恒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金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共计115157元。事实和理由:2011年12月,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处从事修饰工工作。2016年11月12日,原告在上班过程中维修出现故障的机器时,其他工人不慎开动机器,造成原告手部受伤。后原告被送往南京市仁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右前臂开放性外伤,血管神经损伤。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原告遂诉讼来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主张权利,因此本案属于劳动争议。原告未经仲裁前置程序,而迳行向本院提起诉讼,违反了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邵金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玉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