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3执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小珠、黄妮、黄桥红、永兴县湘阴渡镇堡口村新村一组第三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珠,黄妮,黄桥红,永兴县湘阴渡镇堡口村新村一组第三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3执保233号申请人:李小珠,女。申请人:黄妮,女。上述两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桥红,女。申请人:黄桥红,女。被申请人:永兴县湘阴渡镇堡口村新村一组第三小组。负责人:黄庆才,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小珠、黄妮、黄桥红与被申请人永兴县湘阴渡镇堡口村新村一组第三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李小珠、黄妮、黄桥红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以(2017)湘1023民初21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永兴县湘阴渡镇堡口村新村一组第三小组价值23754元的财产,并移送执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永兴县湘阴渡镇堡口村新村一组第三小组在永兴县湘阴渡镇财政所的土地补偿款23754元。冻结期限三年,即从2017年8月30日至2020年8月29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世华审 判 员 曹 钦人民陪审员 何华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