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民终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白金福、龚富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金福,龚富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民终15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金福,男,1972年4月8日生,拉祜族,农民,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世春,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金水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龚富强,男,1969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上诉人白金福因与被上诉人龚富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2530民初7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本案的法律关系应为民间借贷纠纷后,上诉人白金福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白金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白金福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 伟审判员 陆 斌审判员 许莲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