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民初3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赵光君与平顶山市伟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3954号原告赵光君与被告平顶山市伟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光君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崔玉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燚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