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行终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河南京西商贸有限公司、光山县地质矿产管理办公室资源行政管理:地质矿产行政管理(地矿)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京西商贸有限公司,光山县地质矿产管理办公室,光山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豫行终5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京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潢川经济开发区货场路。法定代表人胡良富,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朝新,河南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光山县地质矿产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弦山南路。法定代表人韩佑启,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文友,光山县地质矿产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马永葆,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光山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东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建平,县长。委托代理人苏芳,光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上诉人河南京西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西商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光山县地质矿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光山矿管办)、光山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光山县政府)地质矿产行政管理一案,不服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5行初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京西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良富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朝新,被上诉人光山矿管办的委托代理人陈文友、马永葆,被上诉人光山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苏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京西商贸公司于1999年4月9日成立,营业期限至2015年4月4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胡良富。2011年,胡良富取得《采矿许可证》:“矿山名称为河南京西商贸有限公司,开采矿种为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生产规模为8.0万立方米/年”,有效期2011年4月23日至2016年8月23日”。2011年5月16日,信阳市国土资源局储量评审备案京西商贸公司“建筑用石料矿资源储量(333)47.25万立方米”。2016年1月12日、3月8日,光山矿管办派出工作人员对矿山进行巡查时,两次发现京西商贸公司非法越界开采,经两次书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其仍拒不停止非法开采行为。2016年3月17日,光山矿管办以“河南京西商贸有限公司设计的资源储量已采完”为由向光山县政府作出光地矿〔2016〕5号《光山县地质矿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对河南京西商贸有限公司等两个矿山企业实施停止爆破开采的报告》,光山县政府副县长詹军签批:“拟同意。请公安部门对这两个矿山停止供应炸药;请地矿办、政府督查室、矿山整治办加强监管和督办。可否,请刘县长阅示”,常务副县长刘景洲于次日签批:“同意”。光山县公安局据此向京西商贸公司停发炸药,京西商贸公司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光地矿〔2016〕5号《光山县地质矿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对河南京西商贸有限公司等两个矿山企业实施停止爆破开采的报告》以及光山县政府的签批意见,并顺延采矿许可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另查明,光山矿管办认定京西商贸公司资源储量开采完毕的依据系《河南省京西商贸有限公司建筑石料(凝灰岩)矿2015年动态检测报告》、《2015年度动态检查评审表》及2015年12月11日河南鸿源矿业咨询有限公司信阳办事处动态检测费、评审费《收据》。《检测报告》系由京西商贸公司向河南鸿源矿业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制作并向光山矿管办提供,记载为:“矿山名称为河南京西商贸有限公司;采矿权人胡良富;累计查明资源储量(333)2.88×104m3;下年度动用计划,累计查明资源量已采完,故下年度未有动用计划;矿山负责人为手写签名‘胡良富’”。京西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良富对该签名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其认为《检测报告》记载数字系虚假,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诉的《光山县地质矿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对河南京西商贸有限公司等两个矿山企业实施停止爆破开采的报告》虽系光山矿管办向光山县政府所作的内部请示报告,但光山县政府负责人签批后,导致京西商贸公司要求光山县公安局供应炸药受阻,对京西商贸公司的矿业生产造成了实际影响。京西商贸公司据此起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光山县政府系适格被告;《河南省实施》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统计法规的有关规定,填报统计资料,按时将矿产资源勘查或开发利用情况年度统计报表报送当地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河南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矿山储量动态检测由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地质测量机构承担”,第七条规定“矿山储量动用年度计划实行备案制度。矿山企业在采矿权范围内,应依据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矿山涉及生产能力等,向所在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矿井(山)储量动用年度计划,确定开采(区)块段、开采量及开采回采率指标”,第十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矿山储量动用计划进行采矿。……”,被诉《报告》认定京西商贸公司设计资源储量开采完毕系依据《河南省京西商贸有限公司建筑石料(凝灰岩)矿2015年动态检测报告》、《2015年度动态检查评审表》及2015年12月11日河南鸿源矿业咨询有限公司信阳办事处动态检测费、评审费《收据》作出,京西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检测报告》中签名的真实性当庭表示认可,其称该报告内容虚假,但未提供证据证实,且该《检测报告》、《评审表》、《收据》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设计资源储量开采完毕系由京西商贸公司提出申请,有资质的单位作出认定,经京西商贸公司签字认可并报光山矿管办备案。被诉《报告》及光山县政府签批意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京西商贸公司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不应不予支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15行初41号行政判决:驳回京西商贸公司请求撤销光山矿管办光地矿〔2016〕5号《光山县地质矿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对河南京西商贸有限公司等两个矿山企业实施停止爆破开采的报告》及光山县政府签批意见并顺延采矿许可证时间的诉讼请求。京西商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审判决依据《河南省京西商贸有限公司建筑石料(凝灰岩)矿2015年动态报告》认定京西商贸公司设计的资源储量已采完,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京西商贸公司未申请制作2015年动态监测报告且该报告虚假,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经京西商贸公司申请,有资质的河南省拓普北斗测绘科技有限公司精细测量,矿区仍剩余资源量4.3万立方米,法院应据此认定案件事实。京西商贸公司签订《四项承诺》并缴纳保证金,光山县政府及光山矿管局以2015年动态监测报告为由,要求京西商贸公司停止开采、关闭矿区,给京西商贸公司造成巨大损失。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京西商贸公司的上诉。光山矿管办辩称,河南鸿源矿业咨询有限公司具有地质测量资质且经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其编制《河南省京西商贸有限公司建筑石料(凝灰岩)矿2015年动态报告》,经京西商贸公司交纳监测费委托监测,并有京西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良富签字认可。该报告经专家评审及光山矿管办的备案,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依法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的定案依据。河南省拓普北斗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相应监测资质且矿山有剩余资源量并不必然会有储量动用计划。京西商贸公司诉称的签订《四项承诺》及缴纳保证金与本案是否准许继续开采并无关联。请求驳回京西商贸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光山县政府的答辩意见同光山矿管办的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京西商贸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光山矿管办光地矿〔2016〕5号《光山县地质矿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对河南京西商贸有限公司等两个矿山企业实施停止爆破开采的报告》及光山县政府签批意见并顺延采矿许可证时间。本案中,京西商贸公司向河南鸿源矿业咨询有限公司缴纳2015年动态检测及评审费用,河南鸿源矿业咨询有限公司具有检测资质并作出“累计查明资源量已采完,下年度未有动用计划”为内容的检测报告,京西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良富在该检测报告上签字认可。京西商贸公司累计动用储量已经达到设计开采量,光山矿管办依据该动态检测报告作出停止爆破开采的决定,光山县政府予以签批,事实清楚。一审判决驳回京西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5行初41号行政判决。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京西商贸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凤强代理审判员 樊俊晓代理审判员 王秋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吕芸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