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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1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重庆吉龙商贸有限公司长寿运输分公司与刘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吉龙商贸有限公司长寿运输分公司,刘勇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1008号原告:重庆吉龙商贸有限公司长寿运输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风城川染生活区,经营地经营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渝南汽车超市C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93541770Q。法定代表人:吴成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女,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刘勇,男,196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原告重庆吉龙商贸有限公司长寿运输分公司被告刘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审理中,原告重庆吉龙商贸有限公司长寿运输分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吉龙商贸有限公司长寿运输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勇的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吉龙商贸有限公司长寿运输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元,由原告重庆吉龙商贸有限公司长寿运输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江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