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11民初2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边思与被告株洲新环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祖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思,株洲新环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祖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2484号原告边思,女,199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告株洲新环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袁李。被告祖军,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思与被告株洲新环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祖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祖军涉嫌犯罪。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边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已预收案件受理费510元,依法退还给原告边思。审判员 文姝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梓薇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