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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范青果与张占松、王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青果,张占松,王颖,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1279号原告:范青果,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冀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淑红,河北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屈红明,河北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占松,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人,现住衡水市冀州区。被告:王颖,女,1995年9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冀州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育才街西永兴路南格林家园17号楼三层。负责人:王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晨,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该公司员工。原告范青果与被告张占松、王颖、阳光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青果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占松、王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青果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占松、王颖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青果撤回对被告张占松、王颖的起诉。审判员  王立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武晨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