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3执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与罗卫昌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罗卫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403执1451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翠福路141号2栋3单元101房,组织机构代码70796326-5。被执行人罗卫昌,男,195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执行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与罗卫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4民终1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罗卫昌在中国农业银行珠海斗门支行62×××62账户上的存款838.60元至本院账户。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雪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振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