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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2民初3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熊XX与曾永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XX,曾永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2民初3542号原告:熊XX,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告:曾永阳,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城厢区,原告熊XX与被告曾永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XX撤回对被告曾永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2元,减半收取计66元,由原告熊XX负担。审判员 韩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淑萍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