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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3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善清、郑瑞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善清,郑瑞清,章招弟,尤周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3712号申请执行人张善清,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郑瑞清,男,197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章招弟,女,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尤周平,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立案执行张善清与被执行人郑瑞清、章招弟、尤周平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981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郑瑞清、章招弟、尤周平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将被执行人郑瑞清、章招弟、尤周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郑瑞清、章招弟、尤周平名下房产,但该财产短期内难以处置。经查询,被执行人郑瑞清、章招弟、尤周平银行账户无存款等财产信息,其名下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等不动产、动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981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瑞方执行员  彭跃华执行员  郑健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