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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5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聂某与于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于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5203号原告:聂某,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赤峰市松山区老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某,男,1958年7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原告聂某与被告于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