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5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聂某与于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于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5203号原告:聂某,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赤峰市松山区老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某,男,1958年7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原告聂某与被告于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