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81民初4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永城市城关镇董桥村第四村民组与赵金亮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城市城关镇董桥村第四村民组,赵金亮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4284号原告:永城市城关镇董桥村第四村民组。负责人:赵成轩,该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永城市第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金亮,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朵,李磊(实习),永城市第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永城市城关镇董桥村第四村民组与被告赵金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城市城关镇董桥村第四村民组撤诉。案件受理费1004元,由原告永城市城关镇董桥村第四村民组负担。审判员  左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