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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恢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房德众与王海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德众,王海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恢275号申请执行人房德众,男,195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黎明中区***号***室。被执行人王海文,男,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王家夼北三街**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房德众与被执行人王海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海文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亦收到了全部欠款,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0)荣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十一至十四项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王海文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大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