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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黎霞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黎霞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02刑初668号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黎霞,女,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焦作市,住焦作市解放区。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6年7月15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7年7月3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公诉刑诉〔2017〕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黎霞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冬青、代理检察员赵园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黎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现已审理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刘黎霞约被害人郝某2在焦作市云达国际酒店门口见面,并由其丈夫胡某(已判决)联系邹某(另案处理)等人向郝某2索要欠款。胡某、邹某等人对郝某2进行殴打。后刘黎霞、胡某等人将郝某2拉至焦作市影视城后山,胡某、邹某继续对郝某2进行殴打逼其还钱。2016年5月17日凌晨,郝某2被迫将一辆豫H×××××尼桑轿车抵押给胡某后离开。经鉴定,被害人郝某2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为证实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移送了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郝某1等人证言;被害人郝某2陈述;被告人刘黎霞供述与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黎霞非法拘禁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刘黎霞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被告人刘黎霞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刘黎霞纠集胡某,胡某纠集邹某,约被害人郝某2在焦作市云达国际酒店门口见面,向郝某2索要欠款。双方见面后,胡某、邹某持棍棒对郝某2进行殴打并索要欠款。后刘黎霞、胡某等人将郝某2拉至焦作市影视城后山,胡某、邹某持棍棒继续对郝某2进行殴打并索要欠款。2016年5月17日凌晨,郝某2被迫向胡某出具一张借条并将一辆豫H×××××尼桑轿车抵押给胡某后,胡某等人让郝某2自行离去。经鉴定,被害人郝某2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刘黎霞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害人郝某2与被告人刘黎霞及其丈夫胡某、胡某的亲属刘秋红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胡某的亲属刘秋红赔偿被害人郝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整,被告人刘黎霞及其丈夫胡某自愿放弃对被害人郝某2的债权人民币壹万柒仟元(17000元)整,以上共计人民币贰万柒仟元(27000元)整,并已经履行完毕,被害人郝某2对被告人刘黎霞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刘黎霞的任何责任。以上事实,被告人刘黎霞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郝某2的陈述,证人邹某、胡某、许某、郝某1的证言予以证实。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郝某2辨认证人胡某、邹某、侯某的情况;被告人刘黎霞辨认被害人郝某2的情况。焦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焦)公(刑)鉴(伤)字[2016]21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郝某2因钝器类致伤物致右手第5掌骨完全性骨折,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并有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害人郝某2的门诊病历以及检查报告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以及发还清单,被告人刘黎霞的诊断证明书,出生医学证明,被害人郝某2出具的借条,调解协议,证人胡某的刑事判决书,本院的委托调查评估函,焦作市解放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刘黎霞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以及情况说明,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黎霞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黎霞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黎霞纠集他人在非法拘禁被害人的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行为,且致被害人轻伤,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黎霞纠集他人使用凶器非法拘禁被害人,对其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黎霞为了索取合法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黎霞及其亲属与被害人已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经履行完毕,被告人刘黎霞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恰当,予以采纳。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刘黎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黎霞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郑玉宝审 判 员  李 宇人民陪审员  秦永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毕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