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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4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自海与河北纵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自海,河北纵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4民初1245号原告:张自海,男,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蕾,河北盛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纵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跨世特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45448467P。法定代表人:孙纪木,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张自海与被告河北纵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张自海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自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62元,减半收取计6331元,由原告张自海负担。审判员  王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