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1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赵月香与李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月香,李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1631号原告:赵月香,女,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道全,江苏凤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勇,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沛县。原告赵月香与被告李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赵月香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月香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月香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为80元,由原告赵月香负担。审 判 长 王 欣人民陪审员 郝敬利人民陪审员 孔凡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