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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21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马志斌诉被告黄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斌,黄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921民初1396号 原告:马志斌,男,汉族。 被告:黄羲,男,汉族。 原告马志斌诉被告黄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志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购车款800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9日被告在原告经营的勃利县大志鹏程农机商店处赊购拖拉机一台,价款共计43000.00元,后被告只给付部分购机款35000.00元,尚欠8000.00元购机款没有给付,并约定月利1%及还款期限,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应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本案中,原告的主体不适格,经本院审查,原告应为勃利县大志鹏程农机商店。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志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依法退还原告马志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海龙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侯春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