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徐州市雅高礼品有限公司与徐州聚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雅高礼品有限公司,徐州聚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03民初1160号原告:徐州市雅高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西安北路恒茂国际商务中心1-1-1002室。法定代表人:王文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怀杰,江苏天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聚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解放路东侧地王大厦1号楼2-704室。法定代表人:徐风。原告徐州市雅高礼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高公司)与被告徐州聚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格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怀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聚格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雅高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118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礼品、纪念品订货合同一份,被告向原告购买茶具及香粽礼盒共计191800元。同年6月30日,原告按合同约定全部交货给被告,但被告拖延至2016年初才开始付款,至今共付款80000元,还余111800元未付。聚格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6日,雅高公司(卖方)与聚格公司(买方)签订礼品纪念品订货合同一份,合同编号:201506016,交货日期:2015年6月20日。约定:1、名称:薄胎玲珑茶具十件套,型号:YHY-BL001A,数量1000,单价175元,金额175000元;2、名称:稻香私房端午香棕礼盒,型号:DZ-1501,数量350,单价48元,金额16800元,总金额191800元。订户要求:卖方根据买方要求制作标识及文字。结算方式: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清全款。运输方式:将礼品发放到客户指定地点。备注:1000套茶具中,200套6月20日交货,剩余800套6月30日交货。合同尾部,雅高公司、聚格公司加盖印章。合同签订后,雅高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交付粽子礼盒350套、2015年6月20日交付茶具200套、2015年6月29日交付茶具800套。聚格公司分别于2016年1月23日、2016年4月3日、2016年6月2日、2016年7月23日支付货款2万元,合计支付8万元,余款111800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聚格公司与雅高公司签订的订货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雅高公司按约交付了货物,聚格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货款。聚格公司尚欠货款111800元,雅高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州聚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徐州市雅高礼品有限公司货款111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096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随同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海侠人民陪审员 林 峰人民陪审员 路振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恰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