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广州潮学坊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潮学坊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288号原告:广州潮学坊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福今东路15-17号负二层B2308,组织机构代码56020414-0。法定代表人:郑奕斌,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东,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盈,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南695-697号金钟大夏二楼212室,组织机构代码69359308-X。法定代表人:王广和,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江,男,该公司员工,联系地址。委托代理人:刘志强,男,该公司员工,联系地址。被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甲2号院8号楼,组织机构代码10110649-6。法定代表人:潘朝辉,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乃琪,女,该公司员工,联系地址。委托代理人:董江,男,该公司员工,联系地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潮学坊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潮学坊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91800元,减半收取9590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47020元,由原告广州潮学坊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蔡永辉人民陪审员 张雪琼人民陪审员 刘碧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嘉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