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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安达市支行与张万福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张万福,董桂兰,车明文,李清玲,陈树民,吴瑞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104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住所地安达市一道街。法定代表人:王洪亮。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成。被告:张万福。被告:董桂兰。被告:车明文。被告:李清玲。被告:陈树民。被告:吴瑞仙。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与张万福、董桂兰、车明文、李清玲、陈树民、吴瑞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5日立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双方自行解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14.00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董立国人民陪审员  毕更新人民陪审员  任忠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樊金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