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执1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张雷与重庆泰盈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905号申请执行人:张雷,男,汉族,1990年09月03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重庆泰盈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8259705。申请执行人张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5民终63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重庆泰盈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2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轮侯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帐户一个,因他案已查封被执行人土地四宗,因系抵押物或轮侯查封均不能由本院处置,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2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张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泰盈实业开发有限公司(2017)渝0118执19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元烽代理审判员 覃魏枢审 判 员 旷昌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森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