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26执2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街支行、胡良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街支行,胡良明,祝文亚,祝文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298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街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144951817R),住所地宁海县长街镇环河新街84号。负责人:张振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信能,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宁海县。被执行人:胡良明,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祝文亚,女,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祝文奎,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街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26民初68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应建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49477.78元。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街支行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226执298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朝阳审 判 员 林欣荣审 判 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王云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