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民终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魏某1与魏2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小民,魏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民终10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小民,现住吉林省镇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现住吉林省镇赉县。法定代理人:冯某,现住吉林省镇赉县。上诉人魏小民因与被上诉人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镇赉县人民法院(2017)吉0821民初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魏小民,被上诉人魏某法定代理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魏小民上诉请求:1、撤销镇赉县人民法院(2017)吉0821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者改判;2、魏小民每年承担给付魏某抚养费5000元。上诉理由:2016年魏小民与冯某离婚,经法院调解每月给付魏某抚养费200元。后魏某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1000元,一审判决每年给付魏某抚养费8400元。从本人实际看,每年只能承担给付抚养费5000元。我父母年岁已高,体弱多病,且两位老人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且我已经再婚,还有女方13岁女孩及后生育孩子需要抚养。我现在无房屋,只靠租房居住,故请求支持上诉请求。被上诉人魏某辩称:不同意魏小民就给5000元抚养费,魏小民有自己的楼房,他父母还有耕地,还有低保,魏小民还有两个姐姐,他姐姐也能抚养其父母。魏某一审诉讼请求称:要求魏小民自2017年1月起每年给付魏某抚养费10000元。事实与理由:魏某的母亲冯某与魏小民原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12月1日经镇赉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约定魏某由冯某直接抚养,魏小民每月给付魏某抚养费200元,现魏某已读小学六年级,且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魏某的生活需求有所增加,故魏某诉至法院,要求魏小民增加给付抚养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魏某的母亲冯某与魏小民原系夫妻关系。2006年12月1日,双方经原审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约定魏某随冯某共同生活,魏小民每月给付魏某抚养费200元,现魏某随母亲冯某在镇赉县里生活并已读小学六年级,魏某起诉要求魏小民自2017年1月起,增加子女抚养费。一审法院认为,虽然魏某的母亲冯某与父亲魏小民在离婚时约定了抚养费金额为每月200元,但现在魏某在小学六年级读书,且生活消费水平提高,原定的数额已无法满足魏某的正常生活需要。故魏某要求魏小民自2017年起增加抚养费的诉求予以支持。但魏某诉请的每年10000元过高,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形及当地的人均消费性支出情况,应以每月700元为宜,即每年84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魏小民自2017年1月起每年给付魏某抚养费8400元,至魏某18周岁且能独立生活时止;各年的抚养费分别于当年的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各给付一次,每次给付金额为42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魏小民负担。根据当事人上诉理由及答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审判决认定增加抚养费数额是否过高,应否予以调整?二审中,双方均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二审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对于原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确定魏小民每年给付魏某8400元抚养费数额是否妥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第18条的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原父母所约定的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子女患病、上学实际费用已超过原定数额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虽然魏小民与冯某双方达成协议至今时间较短、但是魏某在小学六年级读书,学习生活费用相对之前有实际增加的事实存在,原定的数额已无法满足魏某的正常生活需要,因此对于魏某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关于一审调增数额是否适当。魏小民上诉主张其父母需要照顾,但是魏小民父母现并未与其一居生活,且其尚有两个姐姐可以一并照顾父母。魏小民上诉主张租房居住,但二审庭审中又认可其名下拥有70平方米楼房,与上诉理由不符。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另一方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现冯某自己打工抚养魏某,且没有固定住房,一审庭审中魏小民答辩中认可每年承担数额8000元,一审根据其自认承担抚养费能力确认每年抚养费8400元数额并无不当。需指出的是,法院判决被魏小民每月应支付魏某的抚养费是魏小民法律层面上的义务。魏某是魏小民的亲生子女,魏某母亲与魏小民虽因感情破裂离婚,但魏某的健康、快乐成长应是双方的共同心愿,魏小民应考虑魏某的实际需要给予其经济上的帮助、精神上的抚慰。魏小民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魏小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孔庆江代理审判员 倪继迎代理审判员 曹宝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立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