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2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罪犯张亚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2018号罪犯张亚志,男,1998年2月10日生,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桦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亚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张亚志端正改造���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一、2014年3月22日21时许,在黑龙江省双城市东环城路检察院附近,被告人吴迪、沈福瑞、张亚志与涉案人员李佳宁(犯罪时未满十四周岁)、胖子(姓名不详、在逃)经预谋欲实施抢劫,李佳宁故意撞被害人付勇并与付勇进行厮打,吴迪、张亚志、胖子使用拳脚对付勇进行殴打,沈福瑞持手撑子击打付勇头部,在付勇被打倒后,李佳宁从付勇处抢劫人民币95元后逃离现场;二、2014年3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吴迪、沈福瑞、张亚志与涉案人员李佳宁经事先预谋��在桦甸市明华街莲花小区院内对被害人姜尧实施抢劫,因姜尧呼救而未遂;三、2014年3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吴迪、沈福瑞、张亚志与涉案人员李佳宁经事先预谋,在桦甸市明华街工商局附近使用暴力对被害人赵毅杰实施抢劫,抢得黑色皮包一个(价值人民币100元),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300.00元、超市购物卡三张(合计人民币500.00元)、二张银行卡、票据、户口本、身份证、职工医疗保险证、职工医疗本等物品。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四监区参加生产一线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3次。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65.2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本院认为,罪犯张亚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亚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7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立红审判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沈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逄中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