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3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阜阳恩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国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恩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吴国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3864号原告:阜阳恩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阳市开发区新阳大道丽晶佳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773588617(1-1)。法定代表人:张立辉,该公司经理。被告:吴国政,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颍州区市容局职工,住阜阳市开发区新阳大道丽晶佳苑27号楼2单元104室。身份证号码34210119710602239。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恩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国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阜阳恩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阜阳恩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恩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阜阳恩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