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广东广大电缆有限公司与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广大电缆有限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初108号原告:广东广大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南边南丰大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462578149。法定代表人:陈国新。委托代理人:梁宇斌,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4020号电力调度通信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79428T。法定代表人:廖建平。原告广东广大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广东广大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广大电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4014.55元,减半收取计27007.28元,由原告广东广大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陈 湛审判员 张照栋审判员 李蔚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志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