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明义诉被告凌浩、李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义,凌浩,李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2011号原告:王明义,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凌浩,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李颍,女,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原告王明义诉被告凌浩、李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王明义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明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诉讼保全费322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周 彪人民陪审员 毛 芹人民陪审员 田韩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樊长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