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民终2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李建华、隆尧县公安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建华,隆尧县公安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民终23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李建华,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隆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战锋,河北九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隆尧县公安局,住所地隆尧县隆尧镇康庄路152号。法定代表人:邱延青,该局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民,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建华因与被上诉人隆尧县公安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5民初1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双方当事人互为原被告,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对双方所主张的诉求应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查实、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5民初137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建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小双审判员 谢书明审判员 张庆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菊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