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钟金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波,钟金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4刑初993号自诉人钟波,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被告人钟金源,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10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自诉人钟波以被告人钟金源犯侵占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钟波、被告人钟金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自诉人钟波诉称:自诉人钟波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村设立网点经营快递业务。被告人钟金源受雇请于2012年10月至2014年10月在自诉人钟波经营的快递网点担任业务员,负责派、收快递件以及收取快递费用,在工作期间采取收取客户结算的快递费用款项后不上交的方法侵占财物用于挥霍,分别侵占客户唐某1快递费297718元,欧某1快递费75294元,何某1快递费104158元,唐某2快递费59581元,唐某3安快递费2万余元,唐某5快递费1.5万元。2015年10月2日20时许,公安民警在花都区狮岭镇阳光路湘逢湘识餐厅抓获被告人钟金源。被告人钟金源对侵占罪的罪名没有异议,当庭提出其只侵占唐某1的快递费不超过11万元、唐某3安2万元、唐某51.5万元,没有侵占欧某1、何某1、唐某2的快递费的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自诉人钟波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村设立网点经营快递业务。被告人钟金源受雇请于2012年10月至2014年10月在自诉人钟波经营的快递网点担任业务员,负责派、收快递件以及收取快递费用,在工作期间采取收取客户结算的快递费用款项后不上交的方法侵占财物用于挥霍,分别侵占客户唐某1结算的快递费约11万元、唐某3安结算的快递费2万元、唐某5结算的快递费1.5万元。后被告人钟金源停用手机号码并逃匿。2015年10月2日20时许,公安民警在花都区狮岭镇阳光路湘逢湘识餐厅抓获被告人钟金源。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合益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10月2日接被害人钟波报警后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阳光路湘逢湘识餐厅抓获被告人钟金源。2、证人林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10月20日20时许,其在狮岭镇合成村新二队加运美快递公司上班,老板打电话问其有无看到钟金源在上班,其和老板钟波说其最后一次见到钟金源在公司上班是下午17时。钟波说他打钟金源电话一直关机,其用手机拨打钟金源电话号码是关机状态。一直到20日凌晨,钟波一直在找钟金源,但一直没有找到他,钟波说钟金源收到快递客户货款后失去联系。钟金源是加运美快递快递员,负责他自己快递客户运费,2011年初就在加运美快递公司工作,工号077。一般情况都是快递员自己找客户,自己负责收取客户运费,收到运费后交回公司财务。证人林某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钟金源。3、证人杨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其跟钟金源、钟波是朋友关系,也有合作。其有陪同钟波带着钟金源去客户公司对数,去过两个或者三个地方。一起去了唐某4、何某2的公司,好像还去了唐某5那里,好像因为他当时不在,其等就走了。钟金源在唐某4那里有承认侵占快递费,在何某2那里不清楚,在回来车上,钟金源当着其和钟波的面承认。只记得何某2那里侵占十几万元、唐某4那里侵占几万元。唐某4也叫唐某2。4、证人唐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6月份,一男子来到其花都区狮岭镇益群村胡屋经济社淘宝店内,说是做韵达快递,后其俩谈了价格就开始做,一直做到2014年1月份,后其感觉韵达快递快递费价格太贵,就没有和韵达快递合作。从2012年6月份至2014年1月份,其支付给韵达快递共300万元左右快递费。其平时将快递费支付给和其谈合作的那名男子,也是和其合作的男子来收其快递件。有时是现金支付,有时是银行转账,有时是支付宝转账。其做淘宝,现全部记录约几百万条,其无法找到当时转账记录。其找不到当时快递单,客户确认收到货物后其等就将快递单丢弃。当时快递费结算完后,其让收取快递费男子给其在一张其公司的收据单写了一张快递费结清的单据,上面有快递员的签名和指印。证人唐某1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钟金源。5、证人欧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3月份开始,其在花都区狮岭镇双龙村开淘宝店,经朋友认识一名韵达快递员老钟,后其叫老钟收快递,到2013年11月份其就没有和韵达快递合作,与韵达快递合作期间其一直都通过现金、支付宝、银行卡的方式给予韵达快递员老钟,没有与韵达快递合作后,其韵达快递费全部结清。韵达快递员老钟来其这里收取快递费,韵达快递快递费大概10多万。韵达快递的快递费应该还欠一点。韵达快递老板没有与其对过账。老钟没有单据给其。其一般给现金,有时支付宝转账,有时银行卡转账,其有转过韵达快递员老钟的农业银行卡,钟波的农业银行卡,还有一个是老钟的朋友。证人欧某1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钟金源。6、证人何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其与韵达快递之前有业务往来。2012年年底,其在花都区狮岭镇益群村朱屋经济社做淘宝生意,平时需要寄出很多快递,当时有一名男子找到其,说他是韵达快递,想将其快递业务让他做,其将其快递业务给了韵达快递公司,其等一直合作到2013年年底,韵达快递老板来到其淘宝店内,问其要欠他的快递费,其说没有欠他快递费,快递员已经将其欠的快递费全部收走,后其和韵达快递业务终止。其和韵达快递合作期间,姓钟男子收取快递并收取快递费。其共支付给姓钟快递收件员大约20万左右快递费。当时其和姓钟男子谈业务,并且是他收件,其将所有韵达和其的快递业务费用全部支付给姓钟的快递男子,而且全部结清。其平时多半情况下现金支付,有几次用支付宝转账,但转账记录时间长了其没有。其支付后没有要票据,但其在本子上记录,后其没有和韵达快递合作后在搬家时将记账本丢掉了。快递单已无法找到。没有业务往来后,韵达快递老板将姓钟男子带到其店内核实过,姓钟快递员也承认将其快递费全部收完。证人何某1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钟金源。7、证人唐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年底,其在花都区狮岭镇火砖屋做淘宝生意,平时需要寄出很多快递,一男子找到其说是韵达快递工作人员,要将其快递让他做,其同意,其以后快递就交给韵达快递,一直做到2014年1月份就没有合作,其每次寄快递都是现金或者直接打到快递员卡上,其没有欠韵达快递钱,快递员已经将其欠的快递钱全部收走,后其和韵达也没有业务合作。其和韵达合作约一年多时间,是韵达一名快递员钟姓男子收取快递和快递费,其一般给现金,有时会用支付宝,有时会用银行卡,转到韵达快递员工商银行卡内。其支付快递费,姓钟快递员没有开收据或者其他证明,拿单给其其就给钱给他,其和韵达合作期间大概支付约20万元快递费,其已全部结清给姓钟的快递员。韵达快递的老板和姓钟的快递员,还有一个韵达快递老板的朋友来其厂找过其对账,当时对账时韵达快递员也当着韵达老板的面承认其欠韵达快递的快递费约20万元已经结清,而且韵达快递员姓钟的承认拿走钱。证人唐某2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钟金源。8、被害人钟波的陈述,主要内容:其在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村新二队朝阳路经营加运美快递公司。钟金源从2011年8月份至现在在其公司工作,任职业务经理。其公司客户唐某1是钟金源跟进业务,该客户欠其公司货款有半年,总拖着没有支付,其催钟金源快点收回货款。前天钟金源对其说在2014年10月20日会结货款。今天16时许,钟金源说要到17时或者18时才可以结货款。到18时40分许,其打电话给钟金源,但他电话一直无人接听,其亲自到客户唐某1那里,客户说一个月前已将货款结清,而且有钟金源签收签名。其联系钟金源但还联系不上。唐某1欠其货款总共297718元。一般情况下都是公司业务员跟进,是谁的客户,谁负责收款。收货款后,要在当天交回公司。唐某1将所欠货款全部支付给钟金源。2015年10月2日18时许,在花都区狮岭镇阳光路湘逢湘食店发现挪用其公司货款的钟金源,其找钟金源问货款处理方式,钟金源称两天给二十万,五年内还清,先别报警处理。当时钟金源去客户收货时其公司开有快递单,韵达快递的电脑系统内都有记录。韵达快递共被钟金源职务侵占约50多万元。钟金源共收取了其四个客户快递费没有上缴,欧某1(欧某2)、唐某4(时尚小铺)、何某1(何某2)、唐某1。钟金源从欧某1处共收取快速费120294元,上缴韵达快递45000元,侵占75294元,从唐某4处共收取245851元快递费,上缴186000元,侵占59851元,从何某1(何某2)处共收取226158元,上缴122000元,侵占104158元,从唐某1处共收取快递费2067805元,上缴1770000元,侵占297718元。其公司韵达快递公司财务人员是黄某。钟金源每次交回公司货款都是现金或者客户直接转账给其银行账号,其收到后当天便与黄某及钟金源三人一起核对数目。唐某3安和唐某5曾是其韵达快递公司客户,钟金源侵占了唐某3安快递费二万六七千元,侵占唐某5多少其不记得,其印象中大概二万或三万元。钟金源发生侵占快递费后,其有跟钟金源到客户的公司对数。当时其、钟金源还有其俩共同朋友杨先生一起去了何某2、唐某4公司,当时钟金源承认数额与其等统计数额基本一致。韵达是一家全国性快递公司,加运美是广东省内大型快递公司,其与他们签订承包合同,承包这两家公司在狮岭的业务。虽然其以个人身份与上述两家公司签订承包合同,但其实际上是以单位实体的形式在经营上述业务。其个人被称为韵达快递和加运美快递在狮岭镇的负责人,下面有办公室、业务部门和司机部门,办公室负责客服和财务,业务部门负责收派快递,司机部门负责快递运输的早班、晚班和车辆的调度。其手下人员加起来超过30多个人。其当时有专门收款制度、派件制度、上下班打卡制度,当时钟金源工号是077,其已经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其等还与雇佣人员签订临时聘用协议,也有帮员工买意外保险。其等对外都以韵达公司、加运美公司名义开展业务,并且都有穿他们公司工作服,但在具体经营过程中,其又是以上述实体进行经营活动。其等当时租用两个紧挨着的商铺具体进行加运美和韵达公司的快递业务,办公面积大约有300平方米。其说的办公规定,人数是指这两家公司。被害人钟波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钟金源。被害人钟波提供承包合同,证实:被害人钟波与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广州花都分公司签订承包合同。被害人钟波提供《临时聘用协议(样本)》、《收款制度》、《派件管理制度》、《考勤表》、《租房合同》、《收费单据》、韵达快递单、加运美速递单,证实:被害人钟波租用商铺、仓库,提供临时聘用协议(样本),加运美速递、韵达快递存根联,工号077的电脑打卡考勤表,2014年7月1日制定执行派件管理、收款制度。被害人钟波提供收据,证实:被告人钟金源签名捺印向证人唐某1出具收据,已结清证人唐某1快递费。被害人钟波提供付款清单,主要内容:统计,唐某1运费总数2067805元,已付款1770000元,余款297718元;欧某1(欧某2)运费总数120294元,已付款45000元,余款75294元;何某1(何某2)运费总数221502元,已付款122000元,余款104158元;唐万德(时尚小铺)运费总数245851元,已付款186000元,余款59581元;唐某3安运费总数160726元,已付款150726元,余款10000元;唐某5运费总数173861元,已付款122700元,余款37000元。被害人钟波提供营业执照,证实:广州卡天行地物流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日登记成立,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被害人钟波任法定代表人。9、被告人钟金源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2015年10月2日19时许,其在花都区狮岭镇阳光路湘逢湘识餐厅吃饭,钟波找到其,其和钟波对其挪用货款商谈不拢,钟波打电话报警。钟波是狮岭镇合成村新二队加运美快递公司老板,也是韵达快递公司老板,其以前老板。其2012年10月份开始在钟波的公司工作,一开始在钟波的韵达快递公司工作,任职业务经理,后来在钟波的加运美快递公司工作,也是任职业务经理。其在钟波的韵达快递公司工作时挪用了公司的钱,自己花掉。其挪用了大概十五万货款,没有上交给公司。其从2014年6月份或者7月份开始侵占公司的钱。2014年6月份或者7月份,其利用业务经理职务之便,当其需要钱花,其就打电话给对接客户,叫客户结清货款,要求客户将货款转入其朋友欧某1的银行账号内。一直到2014年9月,客户唐某1按其要求一共转了十一万多到欧某1的银行账号内。2014年7月份其从客户唐某3安拿走唐某3安欠公司的货款现金2万多,没有上交给公司。2014年8月份其从客户唐某5拿走唐某5欠公司的货款现金1.5万多,没有上交给公司。后来公司察觉,钟波问其货款到哪里去,其说给其挪用,钟波要其还。2014年10月份其回老家,没告诉钟波,其手机号码当时也停用。其没有银行账号,而欧某1的民生银行卡当时在其手上,其就拿去使用。欧某1没有参与,他也是钟波的韵达快递公司的客户,欠钟波的韵达快递公司约7万元货款。其没有挪用了其他客户欠钟波公司的货款,侵占的钱被其玩乐花完。除其挪用的十五万多货款,其他货款是因各种问题造成烂账收不回来,钟波就算到其头上来,说其挪用了那么多。钱是代收公司的运费,收到后按照规定应该交回公司,但其没有上缴,而是其私自挪用。其中六七万元被赌博输掉,其余的被其花掉。10、被告人钟金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钟金源出生于1979年5月5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本院认为:被告人钟金源无视国家法律,受指派对外揽收快递,代收保管快递费用结算款项后,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被告人钟金源侵占的数额,应为向客户已结算收取的快递费用款项和已上交部分的差额部分。现有证据中,被告人钟金源从六名客户处已结算收取的款项和已上交数额,均无相应凭证证实,自诉人钟波提供的付款清单统计数据无相应原始凭证佐证。被告人钟金源稳定供认只侵占唐某1、唐某3安、唐某5的快递款项,具体数额相对稳定,故对被告人钟金源提出侵占唐某1不超过11万元、唐某3安2万元、唐某51.5万元的辩解意见,本院结合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予以采信。自诉人钟波起诉被告人钟金源犯侵占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起诉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当对被告人钟金源适用“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钟金源侵占财物14.5万元用于挥霍,至今未退还,应相应惩处。被告人钟金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金源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钟金源退赔自诉人钟波14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志坚人民陪审员 徐艺华人民陪审员 汤光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亚珍谭婷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