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民初3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巢湖市家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家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湖市家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家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3636号原告:巢湖市家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巢湖中路与龟山路交界处湖畔名郡13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692837185N。法定代表人:管红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锐,安徽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家球,男,193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湖畔名郡小区42幢1单元202室,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3911010019。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市家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家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巢湖市家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巢湖市家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巢湖市家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蒋 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贾慧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