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216被告人许文平、王永庆盗窃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文平,王永庆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刑初21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文平,男,1994年6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咸阳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咸阳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永庆,男,1996年9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商丘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商丘市。2016年7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10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灞检公诉刑诉[2017]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文平、王永庆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29日以本案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以案件证据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玲人民陪审员 杨 滨人民陪审员 唐晓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