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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6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海妮与西马坊村委会、西马坊村八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妮,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西马坊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西马坊村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6225号原告张海妮,女,1981年6月25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陈小奎,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西马坊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马坊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张向阳,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西马坊村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西马坊村八组)。负责人张西,系该村民小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妮诉被告西马坊村委会、西马坊村八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妮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海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纪胜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新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