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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6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兴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德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兴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德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6民初773号原告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兴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襄河农场。法定代表人孙峰,职务经理。被告赵德龙,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襄河农场。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兴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德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兴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兴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德龙自行和解为由提起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兴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兴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建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郝云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