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潘某1、潘某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1,潘某2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81刑初19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1,男,195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舞钢市。被告人潘某2,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住河南省舞钢市。以上二被告人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于2017年5月31日经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6月1日被舞钢市公安局逮捕。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公诉刑诉[2017]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1、潘某2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伟军、李玲玲出庭支持公诉。潘某1、潘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赵文浩诉潘某1、潘某2侵权纠纷一案,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2013)平民再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判令潘某1、潘某2停止侵权,不得妨碍赵文浩对潘国恩所遗留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判决生效后,赵文浩向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15)舞法执字第766号公告,限令潘某2、潘某1于2017年2月19日前迁出房屋,但潘某1、潘某2至今未履行;2、赵文浩诉潘某1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平民再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判令潘某1立即停止对赵文浩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害,即潘某1于判决送达之日起停止对本案再审确定的赵文浩享有家庭承包经营权土地的占有及使用。判决生效后,赵文浩向河南舞钢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南舞钢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6日依法向潘某1送达了(2015)舞法执字第736号公告,但被告人潘某1仍未履行。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潘某1、潘某2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证据,认为潘某1、潘某2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潘某1、潘某2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认罪,且表示愿意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经审理查明,1、赵文浩诉潘某1、潘某2侵权纠纷一案,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2013)平民再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判令潘某1、潘某2停止侵权,不得妨碍赵文浩对潘国恩所遗留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判决生效后,赵文浩向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15)舞法执字第766号公告,限令潘某2、潘某1于2017年2月19日前迁出房屋,但潘某1、潘某2未按该公告履行。2、赵文浩诉潘某1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平民再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判令潘某1立即停止对赵文浩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害,即潘某1于判决送达之日起停止对本案再审确定的赵文浩享有家庭承包经营权土地的占有及使用。判决生效后,赵文浩向河南舞钢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南舞钢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6日依法向潘某1送达了(2015)舞法执字第736号公告,但被告人潘某1未按该公告履行。在本案审理阶段,被告人潘某1、潘某2履行完上述判决确定义务。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潘某1、潘某2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赵某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平民再终字第53号及(2015)平民再终字第39号,舞钢市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公告及送达回证,舞钢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及发、破案经过,舞钢市尚店镇王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舞钢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1、潘某2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潘某1、潘某2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潘某1、潘某2归案后全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且当庭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某1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二、被告人潘某2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张占营审 判 员 黄 璜人民陪审员 王朝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含笑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