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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于雷与孙贺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雷,孙贺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263号申请执行人:于雷,男,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孙贺南,男,住吉林市昌邑区。于雷诉孙贺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2015)船民一初字第1960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一、被告孙贺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于雷借款本金2万元;二、被告孙贺南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本判决第一项确定履行期限实际给付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原告于雷借款本金2万元的利息,与前款同时履行。案件受理费320元、保全费260元、公告费240元由被告孙贺南负担,被告孙贺南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并支付利息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收到上述款项后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巳全部执行完毕,符合法定的结案条件,可作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船民一初字第196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费35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韩晓峰审 判 员  张亚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罗 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