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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8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吕全乐与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全乐,王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8民初999号原告:吕全乐,男,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吴桥县。被告:王凯,男,30岁,现住吴桥县。吕全乐与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吕全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全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全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吕全乐负担。审判员  孙秀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