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1民初2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林梅凤、林梅寿等与王美仙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1民初2858号原告:林梅凤,女,193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龙,男,198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系林梅凤孙子。原告:林梅寿,女,194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德云,霞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美仙,女,196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盛良、梁美铜,福建宁川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林梅凤、林梅寿与被告王美仙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林梅凤、林梅寿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梅凤、林梅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梅凤、林梅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林梅凤、林梅寿负担。审 判 长 陈言华人民陪审员 汤淑敏人民陪审员 陆松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