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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执9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志春、朱红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春,朱红艳,许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9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志春,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住建德市。被执行人朱红艳,女,1977年7月16日出生,住建德市。被执行人许国荣,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住建德市。本院依据2017年5月17日作出的(2017)浙0182执97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朱红艳名下浙A×××××号小型汽车。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红艳名下浙��×××××号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俞文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