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执9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志春、朱红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春,朱红艳,许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9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志春,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住建德市。被执行人朱红艳,女,1977年7月16日出生,住建德市。被执行人许国荣,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住建德市。本院依据2017年5月17日作出的(2017)浙0182执97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朱红艳名下浙A×××××号小型汽车。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红艳名下浙��×××××号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俞文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