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范书勤与王年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书勤,王年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412号申请执行人:范书勤,男,1962年10月30日生,汉族,农民,原籍渑池县陈村乡石板沟村*组**号,现住渑池县。被执行人:王年根,男,1949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渑池县,现住渑池县(北)家属院。本院在执行范书勤与王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221民初1345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