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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恢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河南省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申请执行崔灵伟、崔群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灵伟,崔群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69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被执行人崔灵伟,男,1970年1月5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崔群周,男,1965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渑民金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河南省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申请执行崔灵伟、崔群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渑民金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书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