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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祝琦与徐瑞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琦,徐瑞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907号原告:祝琦,男,汉族,1993年12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被告:徐瑞峰,男,汉族,1988年11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原告祝琦与被告徐瑞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孟李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施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