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祝琦与徐瑞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琦,徐瑞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907号原告:祝琦,男,汉族,1993年12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被告:徐瑞峰,男,汉族,1988年11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原告祝琦与被告徐瑞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孟李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施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