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3执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隰小朋、郭芹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隰小朋,郭芹,张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3执635号申请执行人:隰小朋,男,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被执行人:郭芹,女,1979年9月13日生,汉族,易县塘湖镇居民。被执行人:张玉海,男,1976年8月19日生,易县塘湖镇居民。隰小朋与郭芹、张玉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易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3民初1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芹、张玉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隰小朋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车辆、无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郭芹、张玉海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隰小朋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郭芹、张玉海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隰小朋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