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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1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梁山七星涂装有限公司与河北兴发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山七星涂装有限公司,河北兴发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1573号原告:梁山七星涂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梁山街道办事处东风路。法定代表人:于振邦,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德军,山东金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明星,山东金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兴发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西王北街28号。法定代表人:张巧莉,总经理。原告梁山七星涂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兴发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本院受理。原告梁山七星涂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山七星涂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山七星涂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梁山七星涂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庆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