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5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光明与龚修成、陈德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贞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明,龚修成,陈德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5民初1157号原告李光明,男,汉族,1964年10月15日生,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贞丰县。被告龚修成,男,1967年11月1日生,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贞丰县。被告陈德春,女,1970年1月1日生,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贞丰县。原告李光明诉与被告龚修成、陈德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光明以证据不足,待收集证据后再另行起诉为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光明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470元,收取235元。由原告李光明承担。审判员 审判员 杨子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龙剑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