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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7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跃与徐辉、罗爱群��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跃,徐辉,罗爱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7463号原告:王跃,男,199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智,台州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徐辉,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告:罗爱群,女,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省台州市椒江区。原告王跃与被告徐辉、罗爱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徐辉、罗爱群立即归还原告王跃借款88000元,并按月息2%支付从2015年6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暂算至起2017年7月5日的利息42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徐辉、罗爱群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11月1日登记结婚。被告徐辉分别于2015年5月10日、2015年5月19日、2015年5月22日、2015年6月5日向原告王跃借款24000元、24000元、20000元、20000元,合计借款88000元,并出具给原告王跃借条四份,上述借款均约定月利率2%,未约定借款期限。该款被告徐辉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辉、罗爱群共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王跃借款本金88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6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已减半),由被告徐辉、罗爱群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丁 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莉莉